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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更新时间:2024-03-15 14:44:15  |  点击次数:2156次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一、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工程现状安全评价。 
二、设计单位应对可能引起较大安全风险的设计变更提出安全风险评价意见。 
三、项目法人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四、施工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五、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开展验收评价,对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检查查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安全技术措施
一、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重新备案。
二、项目法人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和安全生产目标;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重大危险源监测管理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程度汛方案;
9、其他有关事项等。 
三、项目法人应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按规定将下列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爆破人员资格证书;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2、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4、安全防护措施;
5、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6、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
7、机电设备使用安全措施;
8、冬季、雨季、高温等不同季节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
9、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10、消防安全措施;
11、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 
五、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专项施工方案
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二、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审查论证会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1、专家组成员;
2、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五、专家组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各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论证会。
六、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审查论证会应就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审查论证报告应对审查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 
1、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2、设计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等。
八、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九、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十、监理、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理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  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合格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十二、监理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十三、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法人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一、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5、组织消防检查;
6、组织消防演练;
7、组织或配合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三、施工单位应制订油料、炸药、木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 回收、销毁的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四、各参建单位的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设施的车间、办公室及宿舍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五、使用过的油布、棉纱等易燃物品应及时回收,妥善保管或处置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或放在普通仓库内;盛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施工现场设备的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应及时回收、清理;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六、机电设备安装中搭设的防尘棚、临时工棚及设备防尘覆盖膜等,应选用防火阻燃材料。 
七、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遵守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防火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 
八、施工单位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落实防火措施,特殊部位应办理动火作业票。 
九、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度汛安全管理
一、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工程度汛需要,组织制订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 
二、度汛方案应包括防汛度汛指挥机构设置、度汛工程形象、汛期施工情况、防汛度汛工作重点,人员、设备、物资准备和安全度汛措施,以及雨情、水情、汛情的获取方式和通信保障方式等内容防汛度汛指挥机构应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包括超标准洪水可能导致的险情预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设置、应急抢险措施、应急队伍准备及应急演练等内容。 
四、项目法人应和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参建单位防汛度汛责任。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制订防汛度汛及抢险措施报项目法人批准,并按批准的措施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汛期值班,保证汛情、工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 
六、项目法人在汛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生活、办公、施工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对围堰、子堤、人员聚集区等重点防洪度汛部位和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施工作业点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七、项目法人应建立汛期值班和检查制度,建立接收和发布气象信息的工作机制保证汛情、工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 
八、项目法人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防汛应急演练。
九、施工单位应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开展防洪度汛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安全技术交底
一、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组织设计单位就工程的外部 环境、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对工程施工安全可能构成的影响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设计交底。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就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技术人员、施工作业队(区)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
三、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施工作业队 (区)   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各工种施工前,技术人员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五、每天施工前班组长应向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六、交叉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向相关作业队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的,应补充交底;相同项目连续施工超过一个月或不连续重复施工的应重新交底。
八、安全技术交底应填写安全交底单,由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确认安全交底单应及时归档。 
九、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十、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  并填写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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